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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ugust 23, 2011

州議員謝秋菊動議 要求州政府檢討石油分享稅額 遭議長以兩大理由駁回

【亞庇廿一日訊】本州史上第一次有州議員向州立法議會動議要求州政府檢討石油協議中的石油分享稅額,惟遭州議會議長以兩大理由駁回。

沙巴進步黨籍路陽區州議員謝秋菊是八月十二日,引用議會常規第卅一條正式向州議長申請在八月廿二及廿三日的州立法會議,要求辯論沙巴州政府檢討石油協議中的石油分享稅額--由五巴仙增加至廿巴仙。

不過,謝秋菊在八月十九日收到州議會秘書簽署發出的信函,通知她有關動議已經被州議長拿督斯里邦里瑪沙里敦賽德駁回,並附上兩大理由。

首先,州議長指國油目前正在沙巴推行多項發展工程,投資額數以十億令吉計算,為人民及本地承包商帶來直接的利益與好處,如金馬利的沙巴石油與天然氣終站及天然氣發電廠、拿篤棕油工業園液化天然氣發電廠、實必丹化肥廠等。同時也帶動各種廣泛的經濟活動利惠地方人民。

州政府相信國油各項投資方面對沙巴所做出的經濟及社會利益與貢獻,甚至超過謝秋菊建議的廿巴仙石油收入稅。

其次,州議長也表示石油分享稅稅額屬於一九七四年石油開發法令下制定,屬於聯邦的權限。

對此,謝秋菊今日召開新聞會,表示不滿意也無法接受州議長所提出的理由,針對對方的說辭逐一反駁。

國油投資與 政府收入是兩回事
謝秋菊認為,檢討石油分享稅由五巴仙提升至廿巴仙,和國油或其屬下機構代理在沙巴推行的各種工程根本毫無關係。

"國油及其子公司或機構在沙巴石油與天然氣領域方面所推動的工程,都是屬於國油的投資,他們可以從投資中賺錢,而賺到的盈利是屬於國油的,不是給州政府的收入。完全是兩回事。"

"石油分享稅才是直接給州政府的錢,而州政府能夠決定如何使用有關款項,推動各種直接利益州與人民的工程。"謝秋菊說。

石油分享稅是 76年石油協議下簽訂, 無需修改74年石油開發 法令,也非聯邦權限 此外,謝秋菊指石油分享稅稅額的檢討,和一九七四年石油開發法令沒有直接關係,根本無需修改有關法令,因此她認為州議長給的第二項理由也不能成立。

謝秋菊解釋,聯邦政府一九七四年制定的石油開發法令,是賦予國油擁有特殊權利搜索、勘探以及開發屬於我國無論是在陸上或海中的石油與天然氣,有關特權契約也獲得各州政府同意授權予國油,國油則以現金付款聯邦及各州政府的方式取得這項特權。但是這項法令沒有訂明分享稅的稅額。目前的五巴仙稅額是後來一九七六年簽署的石油協議中所敲定的。

"修改石油稅稅額的權利根本就不在聯邦權限下,因為石油稅的制定,是出自州政府與聯邦政府之間一九七六年所簽署的協議。只要州政府、聯邦政府與國油之間磋商,就可能檢討修改。和一九七四年的石油法令沒有關係。"謝秋菊說。

謝秋菊表示州議長提出的兩項理由的基礎薄弱牽強,站不住腳,否決這項動議不過是迴避這項問題。

 "石油協議已經簽了卅五年,根據時下情況與環境的改變而要求檢討並非無理要求。"

謝秋菊認為這項動議遭到否決,也證實國陣政府並不認真看待沙巴人民的權力。

無論如何,謝秋菊表示將繼續堅持跟進這項課題。"為了人民。這是我們沙巴的資源,我們會繼續跟進下去。"(i)

2011-08-22華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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