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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pril 20, 2014

杨德利:沒犯宪法条文 州议会不能开除王鸿俊

王鸿俊未犯以上任何一项,因此,州议会包括特权委员会在内,没有任何一方可剥夺王鸿俊的州议员资格。·杨德利

(亚庇19日讯)沙巴进步党主席拿督杨德利认为,在民主行动党里卡士区州议员王鸿俊在未犯下可丧失州议员资格的宪法条文之情况下,沙州议会或议会权益与特权委员会不能开除王鸿俊。

他说,根据沙巴宪法17(1)(a)(f)条文,州议员若精神失常、破产、当公务员、朱提呈选举费用报告、被法庭罚款超过2千令吉或超过一年监禁的刑罚、触犯选举条例以及获得外国公民权,可丧失州议员资格。

杨德利指,王鸿俊未犯以上任何一项,因此,州议会包括特权委员会在内,没有任何一方可剥夺王鸿俊的州议员资格。

他是今日受询时,询及王鸿俊因在沙巴曙光商场女子谎称遇劫事件被指误导州议会,而将被移交特权委员会调查的事件,作出置评。

可被禁足数个月

杨德利也是沙巴前任首席部长。他说,以上行动是采用1963年沙巴州立法议会(特权、豁免 权及权力)法令下的24 (a)条文,州议员或被州议长警告或训诫以及(b)在本季州议会其余的开会日或其中的任何环节被禁足。

他续指,倘若被禁足,一般上是可以被禁足数个月,但却不是开除立法议员资格。

杨德利说,有关听证会必须以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必须给王鸿俊自辩的公平机会。

另外,他也指过去曾经发生州议员被移交至议会权益与特权委员会査办,譬如80年代反对党斗湖区州议员陈子雄。

2014/04/20 星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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