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神山派掌門)依據沙巴在共組馬來西亞時,為保障沙巴人民的權益而提出的二十點條款,第一條即「不反對伊斯教為馬來西亞官方宗教,但北婆羅洲不應有官方宗教,以 及馬來西亞憲法的伊斯蘭法規,不應在北婆羅洲實行。」
此外,當初為佐證馬來西亞政府對沙巴的應諾,而沒立的根地咬宣誓石(KENINGAU OATH STONE),也列明「沙巴享有宗教自由」,是馬來西亞保證沙巴人應享權益之首。
由此可見,宗教自由被沙巴籍的馬來西亞立國先賢,視為沙巴人權益之首,並通過談判途徑,將是項宗教自由的條款列入憲法裡,作為沙巴風土民情即使與西馬不同,也可防止日後不符沙巴民情的伊斯蘭法規滲入沙巴州憲法的保障。
伊黨不向行動黨妥協
伊斯蘭黨長老會主席哈倫泰益在近期的黨代表大會上發表,民聯已同意,若成功執政中央,伊教綱領將尋求國會通過,成為法律的一環。
他也說,伊黨眾人立場一致並無人反對伊刑法的落實,即使受到盟友- 民主行動黨主席卡巴星強烈反對,可是行動黨對伊刑法是沒有意見的。
若伊黨此舉能傾起西馬穆斯林選民對憲法伊斯蘭化的熱衷,巫統為爭取選票也會與伊黨共舞看誰更伊斯蘭化,當民聯與國陣內能左右大局的成員黨只為獲得穆斯林選民的支持,而讓伊斯蘭法議題全國性發酵,那到底由哪個陣線來保障沙巴人民享有宗教自由的權益?
巫統可為了獲得更多馬來選民支持,而跑種族極端路線,忽視馬華公會、民政黨等國陣華基政黨的存在。相似的,伊黨也可為了獲得更多穆斯林選民的支持,而跑宗教端路線,即使不被行動黨認同,難道伊黨會在乎行動黨2001年退出替陣的歷史再重演而妥協嗎?更何況伊黨精神領袖聶阿茲,於上年曾說行動黨如不認同伊刑法可退出民聯。
針對伊斯蘭法課題,行動黨僅是卡巴星等少數領袖強烈抗議,如今該黨主派領袖,以伊斯蘭法未納入民聯橙皮書,只有修憲才能成立回教國,只要華裔投票給行動黨讓該黨議席超過伊黨,貪污比伊斯蘭法更恐怖等理由,來安撫華裔選民以淡化支持者對伊黨的反感。
沙巴行動黨能否制衡伊黨
即使伊斯蘭法落實也不會施法在非穆斯林身上,可是縱觀吉蘭丹的為異性理髮接罰單、男女在超市須分開排隊付款、吉打的伊斯蘭宗教司與裁決法案等事件,縱然伊斯蘭法尚未落實,但是伊斯蘭化的法規,即已對非穆斯林的生活起負面影響,試問這些法規適合在人口半數不是穆斯林的沙巴實行嗎?
早前沙巴伊黨曾提言要競選五國十三州,而行動黨沙巴主席黃仕平曾披露民聯的議席分配結果,行動黨僅獲得三國七州席,假如沙巴州政府是由民聯執政,試問沙巴行動黨有優勢制衡伊黨在本州實行伊斯蘭化法規嗎?
進步黨斬釘截鐵否決伊斯蘭法
沙巴進步黨親民聯不加入民聯,是為了不受民聯三黨理念各異所牽制;進步黨可以支持民聯入主布城及民聯共主安華出任首相,同時也可以毫無顧忌地,斬釘截鐵否決伊黨的伊斯蘭法理念。
在伊斯蘭法課題上,沙巴進步黨立場鮮明,反規行動黨反反復復,含糊其詞,最大的原因是進步黨擁有一定的穆斯林草根力量,而其穆斯林領袖也富有影響力,在復權二十點條款與建立一國兩制的精神下,不僅反對伊斯蘭法,同時也有能力說服他們的支持者;反觀行動黨仍需依靠伊黨幫忙拉穆斯林選民的票,仗人鼻息,無法不矮人一截。
從進步黨堅定的立場,執政本州政府是阻止伊斯蘭法在沙巴落實的保證。進步黨除了全面不認同伊黨在吉蘭丹與吉打落實的伊斯蘭化法規,還曾經抨擊巫統籍州議員道菲狄丁岸所提出,還獲得沙巴伊黨所附和的,所有本州房屋發展計劃,發展商需撥地建回教堂的提議,伊黨還就此提議指責發展商為盈利而罔顧穆斯林需求。敢問伊黨,在非穆斯林佔極大多數的房屋住宅區有這需求嗎?
此外,回顧進步黨主席楊德利任沙巴首長兩期間,即使是在前首相馬哈迪權傾朝野的時代,楊德利也能秉持公平與和諧的施政方針,兼顧沙巴各族的應有權益,例如沙巴崇正學校四十英畝新校地,與回教徒墓地重迭,最後也獲得兩全其美的解決,讓別有居心的種族與宗教極端主義者無隙可乘。
熱衷於維護本州種族和諧與宗教自由的沙巴選民,在面對國陣巫統與民聯伊黨殊途同歸的單一種族或宗教至上路線,幸好還有為了還原二十條款及秉持沙巴自主權,而賦予他們第三選擇的沙巴主流反對黨進步黨,更何況進步黨是高調支持民聯執政中央、安華出任首相、抗議單一種族至上政策及伊斯蘭法在沙巴落實,難道這還不是沙巴選民是時候站起來主宰政治局勢,還原二十條款與自主權,落實一國兩制,延續宗教自由的最佳選擇平台嗎?
2012-12-1 詩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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