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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anuary 12, 2013

19岁根人莫文龙迟迟未获大马卡 杨志文促登记局速处理

(山打根讯十一日讯)沙巴进步党最高理事杨志文律师促请国民登记局,尽速颁发马来西亚身份证,给一位沙巴出世的合格马来西亚公民,以维护他的公民身份,赋予他享有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

杨志文是针对一位在山打根出世的市民,在符合依法生效获大马公民权的条件下,一直不获国民登记局颁发大马身份证的不公遭遇,而发文告表示进步党为后者主持公道,并由路阳区州议员谢秋菊代为向当局施压。

事主莫文龙,今年19岁,在山打根出世,却因为出世后向当局申请报生纸有所出错,而至今仍不获当局颁发大马卡,纵使事主父亲也是一位在根市出世、持有大马身份证的公民。

申请报生纸有所出错
事主从12岁起一直有向当局申诉,每次去驻扎本地的登记局都很耗时费心地等待官员接待,以期获回他应得的大马公民身份,却遭到当局的诸多推搪,反称已交由联邦内政部处理,可是迁延岁月至今仍无下文,让事主一无所获,不能享有政府提供予国民的多项福利。

值得一提,莫文龙已娶妻生女,可是却因为本身没有大马卡,导致他不能通过婚姻注册局与妻子注册成为合法夫妻,连他的妻子也仅能以单亲妈妈的身份为女儿申请报生纸。

杨律师谈有关公民条例
杨律师质问国民登记局,依据联邦宪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乙),莫文龙理应依法生效获得公民权,为何登记局不纠正之前的差错与纰漏,迟迟不颁发大马卡给莫氏,导致这位道地山打根人,不能享有政府提供国民的多项福利?反观来自沙巴邻国的外来移民,都可获得大马卡,为何登记局针对本土出世者与外国移民双方,持双重标准来颁发大马卡?

根据联邦宪法第三章公民权,第一节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乙)阐明,任何在马来西亚成立日或之后出生,并拥有附件二第二部份所阐明之资格者,依法生效获得公民权;而附件二第二部份(甲)则列明,所有出生于联邦内、出生时父母其中一方是联邦公民或永久居民之人士。

也是进步党伊罗普拉区联委会副主席的杨志文指称,莫文龙的事件,在沙巴只是冰山一角,因为在本州各处也有不少合格公民包括原住民,也不获当局颁发大马卡,反而那些持假身份证的非法移民却可以大规模在本州横行无忌,无不令人对隶属联邦政府的登记局,未能保护及捍卫沙巴人的公民权而深表遗憾。 2013-01-12自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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