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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anuary 14, 2013

杨德利:《马来西亚契约》未提及 沙不存在落实伊法课题

(本报亚庇十三日讯)沙巴进步党拿督杨德利表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若要在本州落实伊斯兰法,是需要在州议会通过作最后议决,而不是联邦。

他今天解释,伊法其实在本州是根本不存在问题,因沙巴、砂拉越与西马半岛共组马来西亚,是以《马来西亚契约》、州及国家宪法、《刑事法典》和犯罪程序法为基础,并没提及伊法。

有鉴于此,杨德利表示,本州需抓紧沙巴应有的一国两制自治特权。

他说:「在这原则下,若西马半岛州属要落实伊法,沙巴是不会作出任何置评,因这是各州的问题。」

他说,一旦有一国两制的自治特权,伊法的问题就不会被挑起,而沙巴继续是和平安宁的州属,没有「阿拉」等课题,这是沙巴州的幸运之处。



同时,在此原则下,本州所有的课题都需在州议会通过议决,而不是联邦。

亦是马来西亚青团运名誉顾问的杨德利,是今午担任由马来西亚青团运沙巴分会,举办的「伊斯兰刑事法,非穆斯林的疑虑」论坛之主讲人时,这么表示。

杨德利也声明,他是身为律师和沙巴汉的身份,从治国角度发表对伊法的见解,当中没有涉入任何宗教成份。

他在会中也重提,国家落实伊法,是无需在国会以三分二通过修改宪法下实施,因这刑事法并不在宪法内,而是一套已涵括在现有刑事法典内,用以治罪的刑事法律制度和法证条规。

至于有称伊法仅会针对回教徒,他解释,在宪法下,我国都需服从同一套法律,所以这表示着此法将用在所有人身上。

对于伊法是用来遏止罪案的说法,杨德利认为,从治国角度,其实严厉的刑罚,并不能有效遏止罪案,而是政府的执法能力,但我国在这方面依然逊色。

他表示,惟有良好的教育、家教和良好的政治文化,无需太过严厉的刑罚,亦能有效遏止罪案。

他补充,伊法的课题其实已是老调重弹的课题,随着大选将至,这课题才渐渐浮现,是人民需要深思的课题。2012-01-14 诗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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