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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pril 4, 2013

《廿條款》

第一條款:宗教

雖然不反對回教列為馬來西亞官方宗教,但北婆羅洲不應有官方宗教,聯邦憲法下任何有關回教法律也不應在北婆羅洲實施。

第二條款:語文

a. 馬來語列為國語;
b. 在馬來西亞日之後十年內英語應繼續獲得使用;
c. 英語應成為北婆羅洲州與聯邦部門各種用途之官方語文,沒有時限。

第三條款:憲法

接受現有的馬來亞憲法為馬來西亞憲法之根據,惟馬來西亞憲法必須在各州自由結合情況下全新草擬的法律文件,而不是將各州在完全不同的情況下擬定之憲法加以修正而成。北婆羅洲本身也必須有全新的憲法。

第四條款:聯邦元首

北婆羅洲元首無資格受推選為聯邦元首。

第五條款:聯邦名稱

是「馬來西亞」(Malaysia),而非「馬來拉雅」(Melayu Raya)。

第六條款:移民

控制外來移民進入馬來西亞任何部份的權力在聯邦政府手中,惟這些外來移民倘進入北婆羅洲,必須同時得到北婆羅洲州政府的批准。聯邦政府無權力否決任何人為州政府緣故而進入北婆羅洲,除非絕對基於保安理由。除了聯邦政府聘請他州派到北婆羅洲服務的公務員,州政府有絕對權力控制州內人民行動。

第七條款:脫離

北婆羅洲沒有權力脫離聯邦。

第八條款:婆羅洲化

必須儘速落實公共服務領域婆羅洲化。

第九條款:英國官員

必須儘量鼓勵英國官員留在公共服務領域,直到本地人有能力接任為止。

第十條款:公民權

柯波委員會第一百四十八條文第K節所作的推薦,須作出如下修正:

a. 第(i)節不應註明五年居留期;
b. 第 (ii)(a)節註明「十年中的七年」,而不是「十年中的八年」,以符合本地法律;
c. 第(iii)節不應註明有關父母公民權的限制,那就是在馬來西亞成立之後在北婆羅洲出生的人應該列為聯邦公民。

第十一條款:稅務與財政

北婆羅洲必須保留財政控制權,發展及稅務,也必須有權實施本身的稅務及自行舉貸。

第十二條款:原住民特別條款

原則上北婆羅洲原住民必須享有如同馬來亞馬來人相同的特權,但現有的馬來亞方案不應在北婆羅洲實施。

第十三條款:州政府

a. 由立法議會非官守議員選出首相;
b. 北婆羅洲必須擁有正式的內閣制度。

第十四條款:過渡時期

必須有七年過渡時期,而在該期間得依據憲法將權力交予北婆羅洲,而不是由聯邦政府移交權力予州政府。

第十五條款:教育

現有的北婆羅洲教育制度必須保守,因此,必須由州政府掌控。

第十六條款:憲法保障

在未經北婆羅洲州政府同意下,任何批予北婆羅洲的特權及保障權,都不應加以刪除或修正。修正北婆羅洲州憲法的權力完全繫於州人身上。

第十七條款:聯邦國會代表權

除了人口,地理面積也應成為決定北婆羅洲在聯邦國會代表權的考量,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少於新加坡的比例。

第十八條款:州元首名稱

Yang di-Pertua Negara。

第十九條款:州名稱

沙巴。

第廿條款:土地、森林、地方政府

聯邦憲法下的國家土地理事會不應涵括北婆羅洲,同樣的,國家地政理事會也不應涵括北婆羅洲。

註:北婆羅洲是沙巴舊稱。

2013-04-04亚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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