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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21, 2011

商联会在种植地所持股权事

商联会在种植地所持股权事
黄一鸣查证注册局再爆料


沙巴中华商会联合会(商联会)在由州政府拨地推行的种植地公司持股课题继续延烧。

沙巴中华大会堂(华堂)前代总会长拿督黄一鸣昨日再爆商联会在垓公司持股资料,力证商联会当年曾经仅持该公司优先股,其实等同脱售股份!

他表示,任何人都知道优先股与普通股有极大差別,前者不过是可以「优先荻得股息」而已,完全不能干涉公司行政与管理。

他说: 「这家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七、九八年,当时的股权分配是商联会四成,沙巴土著商会及嘉迗山杜順工商会各二成,完全符合州政府当年拨出该土地时所规定的权益比例。

「虽然如此,该公司过后邀请伟佈大种植有限公司參股,并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六日決定, 商联会利益就变成仅持有一百六十万股优先股,嘉迖山商会則持一百廿万优先股,惟土著商会則持兩百七十万股普通股,伟大则持一千七百万股普通股。

「这种情況持续至二零零八年该公司股权重組,包括將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結果是土著商会持有一千六百万股普通股, 商联会及嘉迖山商会才荻得普通股,惟分別祇持廿四股及十八股,总股額是三亿零八百股普通股。

「到了二零一零年,该股权比例再度重组,结果是土著商会所持的普通股进一步增至一千八百万股,商联会及嘉迷山商会則分別增至一百六十万股及一百廿万股普通股,伟大及其他个人则持有另外的逾三亿四千万

股普通股,总股额是三亿六千股普通股。

「这也形成了最新的股权比例,则出现商联会保持零四四巴仙股杈,倘依土著商会持股计算、应该是持近七巴仙普通股的课题。」

黃一鸣也是丹南中华商会前任会长,他是在亚庇举行的记者会上回应商联会前任秘书长金明的一项言论时这么表示。

陈金明于本周三矢口否认该会出售由州政府拨地推行的种植地计划公司股份,并大力遣责黃一鸣「胡乱捏造商联会售地假象,诬蔑诋毁商联会的名詹地位。」

他也批评黃氏力了达到提高个人政途名望而假借华社华校之名、美其「正文」框框,却不去查明事理就故乱放话,要商联会前任会张拿督陈友仁向他及华社交待。

在本月十四日,黃氏挑战陈友仁针对商联会目前在该种植地公司所持的股份滑落至零黑四四巴仙一事,向华社作出合理的解釋。他当时也表示对商联会股份滑落至零点四四巴仙一事感到「非常震惊」,并指这对华社是「极大损失」。

黃氏昨日指出,他无意在此事件上诋毁商联会或任何人,亦非要与任何人为敌,但求把事实真相说清楚,向华社作出交待。

他说: 「我在此之前提及商联会股权滑落至零黑四四巴仙,惟陈金明却(于本周三)指我『制造假象, 诋毁商联会 ,』因此,我再度向公司注册局查询,获得更多这方面资料,但都印证我之前的言论是正确的。

「在该公司十四年股权分配过程中,商联会的利益一度祇有区区的廿四股普通股,实在令人感到惊讶……陈金明是当时的公司秘书,他沒有理由不知情。」

黃氏表示,在进一步了解垓情況后,祇会让他对整个事件「更加伤心与惊讶」 ,「我确实很希望陈金明所说的『商联会未出售股分』是真的,但事实却是商联会迄今祇持区区的零黑四四巴仙股杈。」     

他说:「经我与专家讨论及分析,持有优先股就是等于脱售主权……我依然认为, 商联会在该公司內的利益应该是至少持有七巴仙普通股。」 (020)

促陈友仁陈金明向华社作出交代

2011-05-21 亚洲时报(本报讯)沙巴中华大会堂(华堂)前代总会长拿督黄一鸣紧捉沙巴中华商会联合会(商联会)前任会长拿督陈友仁不放,坚持要后者就该会在州政府拨地推行的种植地公司股权何以滑落至零点四四巴仙一事,向华社作出交待!

他说,除了陈友仁,商联会前任秘书长陈金明也应针对这个问题说明来龙去脉。

●他指出,因此,倘就此事询问兵南邦中华工商会会长拿督袁英平对后者并不公平,因为他对此事并不知情。

他说:“整件事情的关键是在一九九七及九八年,当时的决定是影响整个公司的主因,过后发生的事已无法改变事实。

“当时(一九九七及九八年)代表商联会担任该公司董事及秘书分别是是陈友仁及陈金明两人,袁英平是在二零零零年八月七日才受委为该公司董事,其时双陈已分别不获重选及辞去在该公司内的职位。”

黄一鸣也是丹南中华商会前任会长,他是于昨午在亚庇举行的记者会上回应陈金明的一项言论时这麽表示。

陈金明于本周三发表声明矢口否认商联会出售该公司股份时亦指出,该会在该公司,即Corak Nakhoda董事会里的代表是袁英平,“他应会在商联会来届常年大会上作出报告。”

黄氏表示,虽然他可以向公司注册局查得有关数据,但毕竟是相当有限的,如仅知道商联会的股权滑落至零点四四巴仙,却不知其原因。

他说:“除非我能够拿到当时所签署的合约副本,那就知道更多资料……我们要说真话,而不是针对个人。”

他指出,华社尤其是商联会会员包括各地商会应关注这个问题。

他也呼吁华社倘要知道有关公司更多详情,亦可径自前往公司注册局查询,“公司注册局所提供的资料应该是准确的,因为法律规定任何人提供虚假资料予该局乃刑事罪。”

2011-05-21亚洲时报(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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