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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pril 13, 2014

經濟學者再納:沙石油天然氣權益交聯邦 不能怪哈里士與百林

【亞庇十二日訊】一名經濟學者認為不能責怪前任首長丹斯里哈里士與丹斯里百林吉丁岸交出沙巴的石油與天然氣權益給聯邦政府。

再納阿茲敏指出,事實上,是哈里士與百林簽署一九七六年石油合約後,沙巴才享有五巴仙石油開採稅。

他今日在沙巴政府政策分析進步學院主辦的"婆羅洲屬如何喪失財富"研討會上說:「如果他們沒有簽的話,我們可能甚麼都沒有。」

再納乃"沙巴發展政綱"聯名作者,該份政綱較後成為沙巴發展走廊藍本,並促成首個岸外回教基金會在納閩成立。

再納指傑菲里怪錯人 也是婆羅洲團結陣線聯合創辦人的再納指沙巴立新黨主席兼冰谷州議員拿督傑菲里吉丁岸博士"怪錯"人。

他說,石油合約的簽定與制定一九七四年石油發展法令祗不過為了掩人耳目。

他宣稱,聯邦政府在一九六九年頒佈緊急狀態時假定了沙巴與砂拉越對石油與天然氣的權益。

他說:「石油發展法令是有效的,傑菲里應從一九六九年五十月五日頒佈緊急狀態期間所制定的三個基本法考量。」

該三個基本法為一九六六年大陸架(Continental Shelf)法令、一九六六年石油開採(Petroleum Mining) 法令以及一九六九年緊急(必須權力)(Emergency (Essential Powers) Ordinance No.7)條例第七條。

他說:「聯邦政府利用緊急狀態硬將沙巴和砂拉越的水域移交給聯邦政府,此乃違反憲法之舉。」 他說,眾所皆知,土地乃州政府的權限,卻在頒佈緊急狀態時被聯邦政府奪走。

有鑑於此,他說,簽署一九七六年石油合約祗不過在掩人耳目,因為沙巴的海域已經落在聯邦政府手裡。

緊急狀態期法律不生效

無論如何,再納指出,聯邦政府於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廿三日為了廢除安內法令,撤銷緊急狀態,意即在緊急狀態期間制定的所有法律不再生效,包括聯邦政府用來奪走沙巴與砂拉越海域的三項基本法。

再納指出,二〇一二年三月,包括他在內共六名起訴人提出民事訴訟起訴國家石油公司在沙巴海域作業的合法性,列國油與沙巴州政府為第一、二答辯人。

他說:「我們將沙巴州政府列為答辯人,是因為我們要州政府親自說出土地屬州政府的權限,但州政府並沒有這樣做。」

他說:「相反的,州政府要求法庭駁回訴訟,指六名起訴人沒有法律地位。」 他說,在三項基本法作廢一個月後,聯邦政府覺察到自己犯下"錯誤",逐於二〇一二年六年在國會通過制定二〇一二年海域法令(Territorial Sea Act 2012 Act 750)。

沙砂沒參與辯論海域法

他說:「馬來西亞海域法令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提呈國會辯論及通過時,出席會議的沙巴與砂拉越國會議員沒有一人參與辯論。」

他說:「根據會議記錄,我們的國會議員都沒有參與辯論這麼重要的法案,這是沙巴與砂拉越國會議員失責。」

他說,該海域法令是為滿足聯合國海洋公約規定而制定的。

他說:「該海域法令純粹是為了界定大馬海域的國際分界線,不意味着沙巴與砂拉越的海域包括海床必須移交給聯邦政府。」

故此,他宣稱二〇一二年海域法令牴觸國家憲法,與一九六三年大馬立國契約及政府際報告書中所提供的保障不符。

他說:「由於今日的馬來西亞已沒有頒佈緊急狀態,沙砂州政府可以上法庭挑戰二〇一二年海域法令。」

他指聯邦政府有義務責任界定海洋分界線,但是管理與管制在沙砂海洋進行的開發,開採與經濟活動是沙砂州政府的權力與責任,這項權力甚至早在馬來西亞成立之前已經有了。

他說:「甚至當法律闡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廿四日之後,相關的海域已經交回給州政府,但沙砂州政府至今仍在拖沓該課題。

他說:「已經過了二年未見沒有動靜,一天不行動的話,沙砂就蒙受數以百萬令吉的利益損失。」

出席研討會包括沙巴進步黨主席拿督楊德利、拿督劉德泉和拿督詹姆士里昆章。

圖:再納阿茲敏(左)在研討會上回應拿督楊德利的提問。

2014/04/13 華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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