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12日讯)经济学者再纳阿扎迈因表示,自2012年5月开始,国家石油公司在沙巴或砂拉越的岸外运作,必须获得沙砂政府准许才可进行,否则皆属违法。
他指出,首相纳吉在2011年11月24日当天,宣布解除自1969年便颁布的紧急法令,并在六个月后生效,联邦政府因此再也不能将沙砂的领海属地占为己有。
他解说,所谓六个月后,也即从2012年5月24日开始,凡在紧急状态时期(1969年5月15日-2011年11月24日)所颁布的各种法令,将自动失效。
他表示,联邦政府在戒严时期通过了三项法令,把原属于沙砂的领海属地权,转移到联邦手中;有关法令分别为:1966年浅海海域法令(Continental Shelf Act)、1966年石油开采法令(Petroleum Mining Act)、及1969年戒严法令(Emergency Ordinance No.7)。
“这意味着,2012年5月24日开始,这些法令已经失效,对沙巴和砂拉越再也没有约束。这也意味,沙巴领海属地如今必须依据1954年的北婆罗洲界线法来管理。”
无论如何,他指出,联邦政府事后察觉不对,于是便拟定了领土海域法令750条文(Territorial Sea Act 2012 Act 750)补救,并在2012年6月通过成为法令,也即在上述三项法令失效过后短短一个月内发生。
他表示,750条文既不是在紧急状态下拟定,也意味着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
联邦不能抵触州法
“根据马来西亚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以及政府际报告书内言明,联邦政府拟定的法律,不能抵触州法,除非得到州立法机构同意。”
“国会通过有关法令草案当天(2012年4月18日),没有一名来自沙巴或砂拉越的议员参与辩论,他们明显辜负了沙砂选民。”
关于750条文的制定,再纳指出,政府所给予的理由是,为了符合联合国海事法公约(UNCLOS)的要求。“这表示,750条文,只是为了圈定马来西亚国际海域的界线,并不能借此把沙巴和砂拉越的海域领土也一并占为己有。”
他因此指出,750条文和大马宪法之间有了抵触,不符合1963年的大马协议,及政府际报告书内提出的各种保障,因为我国现在已不处于紧急状态中,所以一旦沙砂政府付诸于法律行动追究,那么法庭将有权决定,有关750条文是否违宪。
“界定我过海域的国际分界线,乃联邦政府的职责所在。然而,开采探测婆罗洲海域领土地底下的经济作业权力,则归于沙巴和砂拉越政府所有。而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前,这些权力已经存在。”
“尽管法律明确指出,2012年5月24日开始,婆罗洲海域领土将归还于沙砂所有,遗憾的是,沙砂政府针对此事,至今还是无动于衷。两年时间也已经过去,沙砂政府一天没有行动,等于每天都损失数以百万的收入。”
再纳在此前曾在多个公共机构担任要职,也当过大学讲师、研究员、及股票经纪等职位。此外,他也是策划沙巴发展走廊蓝图的幕后功臣之一。
他是周六早在此间某酒店举行的「沙巴的石油和天然气:应该征税或还是收回?」座谈会上,这么表示。
座谈会是由进步公共策略研究所举办。出席人数有约20人左右,当中包括了沙巴进步党主席拿督杨德利,及里卡士前任议员拿督刘德泉。
2014/04/13诗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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