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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rch 29, 2012

州會通過土地徵用法令 謝秋菊黃仕平不約而同反對

謝秋菊
【亞庇廿八曰訊】路陽州議員謝秋菊與斯里丹絨州議員黃仕平不約而同反對 州議會通過徵用土地法令,並擔心一旦政府所徵用的土地改變用途後,政府是 有權決定把有關土地交還給原有地主或其他利益攸關者

謝秋菊表示,政府可以透過州元首的權力徴用民問的土地用作公共用途,如興建醫院或建馬路等,雖說並沒有錯,但問題是在道項修正法案104(2)下,一旦政府發現有關被徵用的土地用不著時,有權將有關法令交還給原有地主或其他利益攸關者,這點令人有所疑慮。

「有些人認為這個法案很直接,但詳讀之下內有乾坤,究竟所謂的其他利益攸關.是指誰?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詮釋,而這點是很關键的。」

她表示,在我國聯邦憲法的第13條文說明,沒有人的財產權可以被他人撤銷,或在沒有得到賠償被徵用,但在上述這條經修正的法案下,任何人的隨時可以被政府徵用,經過一段時間後就交給其他人。

「當 一個人的土地被政府徵用,他心里巳經覺得很不好受,之後又落到他人手上,這肯定引起很多反響,我認為若政府用不上徵用地,應當只交回給原本主人或其家屬。」她說,這項法律影響深遠,但當她和黃仕平站起來要參與辯論時,議長沒有望向他倆,他倆事後極力爭取辯論時,議長竟然不加考慮,可見州議會 的民主程序已經被侵蝕。


黃仕平之後也召開記者會表示,其實他並不反對州政府修改2012 徵地修正法案,以便徵地程序更為公平。

他說,以往政府有權隨時徵用人民的土地,之後有關土地沒有發展,也沒有給予賠償。

他認為,若政府修改這項法令,應說明只供作公共用途,並給予地主賠償,若十年內有關土地沒有發展,就給回原本的地主。

舉例,在亞庇工業園,曾經有一 名商人在一項土地拍賣活動中,收購了一百英畝的土地,並花費了五百萬令吉來清理和基本發展,但土地測量局之後卻致函給本來的地主指要徵用該土地,商人後來 入稟法庭,花費了幾十萬令吉仍沒有下文,亞庇工業園之後以15 萬令吉將有關土地抵押給銀行,至今仍沒有發展。

他說,在斗湖四號麻房,四十年前很多地主的土地被徵用以建水壩,但至今水壩未建,地主也沒有賠償。

有些地主原本持有999年地契,但經割名後變成99年,卻沒有得到賠償。

2012-3-29  華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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