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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October 3, 2012

沙信托基金股民陈兆周 再度要求召开股民大会

(本报讯)沙巴信托基金股民陈兆周昨日再度致函请求副首长兼资源发展及资讯工艺部长拿督于墨斋医生,要求对方协助与促成有关要求沙巴信托基金的经理公司召开股民大会一事。

他曾於上个月廿五日具函向于氏提出这项请求,信中祈望对方本著当年以民為先,正义掛帅,坚决要求真相的无畏精神,力助受害的沙巴信托基金股民,冀股民大会顺利与成功召开,以揪出亏损四亿令吉背后的真凶,方不负于氏“救股英雄”之名!

他是於昨日在友人陪同下,分别前往沙巴信托基金的经理公司Saham Sabah Berhad以及于部长部门办事处,呈递有关书信。

此外,陈兆周也再次呼吁股民们踊跃参与要求沙巴信托基金的经理公司召开股民大会之签名运动。

陈兆周文告如下:

根据马来西亚信託基金指南第3章21节,“经理公司必须向信託公司报告有关经理公司在管理与操作基金时因疏忽大意而招致的亏损”。作為股民,我们相信沙巴信託基金的经理公司沙巴基金公司从1997/98年至今天都没有向信託公司呈报解释基金何以招致4亿令吉的亏损;更没有通知以及向股民解释。因此,我们觉得有必要提呈此信件予沙巴基金公司SSB要求召开股民大会,以讨论及议决下列议案:


1. “沙巴基金公司,作為沙巴信託基金的经理公司,必须详尽的证明如何招致沙巴信託基金4亿令吉亏损,以及相关事务。”


2. “沙巴州政府履行它对仅仅单位/股价不会跌破一令吉发行价的保证,以一令吉一股/单位回购所有已发行及卖出的基金单位。”


3. “沙巴州政府针对沙巴信託基金1997/98年严重亏损事件发佈白皮书,以尊崇透明度的原则,并防止同类性质的事件重演以维护股民以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信託基金指南第11章55节,以及资本市场及服务法令
第305条第1款所赋予的权利,“经理公司在收到不少於50名股民或十分之一的股民书面要求之后,必须召开股民大会;该项要求许须是在CMSA即资金市场与服务法令同一章节内所指的特定目的,并须呈递於该经理公司的註册办事处”。

指南的第11章57节(a)项更说明,“经理公司必须在收到股民要求的21天内召开会议”。至於会议的其他规则也在指南的第11章54劫至77节清楚阐明。

鑑於现时已得到足够的股民的签名支持,因此,我们慎重要求经理公司SSB遵循有关指南与法令,顺应召开股民大会為盼。

今次发动的签名运动反应不错,因时间关係而只有足够的股民及时赶上签名以啟动召开会议程序。虽然在180多通来自各地的电话询问,许多小镇的股民不敷前来签名;但是,签名运动将持续下去。

在此,我谨代表股民希望於墨斋部长本著1997/98年至2002年在野时的追求真相為民奋斗的正义感与精神,协助推动与促成股民大会的顺利召开成為事实!以求揭露真相,还人民,股民与受害者一个公道!

我也再次呼吁股民们踊跃的参与签名运动。站出来!為透明度,為真相,也為公道,勇敢的支持这次的签名运动并踊跃的出席将召开的股民大会!谢谢!2012-10-03亚洲时报(070)

图一:陈兆周在友人陪同下,前往Saham Sabah Berhad呈递要求召开沙巴信托基金股民大会之函件。

图二:陈兆周在友人陪同下,前往拿督于墨斋部长办事处呈递要求对方协助与促成召开沙巴信托基金股民大会之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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