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首長丹斯里哈里士建議前首長拿督楊德利通過取得國會三分二多數議席成立“香蕉共和國”,自己當總統改變石油協議、廿條款等問題!
他揶揄楊氏既然對石油稅等課題如此熱心,何不在來屆大選透過影響選民,飛象過河西渡西馬贏得三分二國會的優勢,屆時就能實現修改石油發展法令的希望。
“我勸告你(楊氏)在來大選到全國競選,爭取控制國會三分二多數議席,到時你就讓沙砂脫離馬來西亞並建立‘香蕉共和國’,自己當總統,你可封莫哈末諾(進步黨顧問兼人民黨時代州財長)為京那峇魯蘇丹,我當議長。”
哈里士是前晚在此間與楊德利進行的公開辯論會上,針對後者連環質問有關州政府於1976年簽署石油協議、廿條款、1984年納閩聯邦化、1985年州元首府奪
權事件及1986年暴動事件,以反諷口吻作出回敬。
針對楊德利挑起的哈里士於1976年簽署石油協議並交出岸外開採權予聯邦而僅獲得五巴仙石油稅,哈里士解釋,當時石油發展法令已在國會通過,因此州政府無論同意與否,都必須遵守。
他也援引澳洲的案例,指岸外石油歸聯邦政府所有,岸內則歸州政府,而這也是全球的共識,因此就算州政府將之訴諸國際法庭,結果還是一樣。
“因此,聯邦政府擁有岸外石油,若沙巴州當時不簽署石油協議,國油也無需和不必把給予沙巴州五巴仙石油稅…沙巴沒有失去九十五巴仙的石油,反而獲得原本屬於聯邦政府的五巴仙石油稅。”
他指出,已故前首長敦法史迪芬在1976年空難前舉行的首次州內閣會議中同意簽署該協議,敦法在雙六空難當天也因此事飛往納閩,但不幸發生空難逝世,所以繼任首長的他才到吉隆坡簽署州內閣早已同意的事項。
“該石油協議是由西馬草擬的,況且砂拉越和登嘉樓已簽署該項石油協議,他們的領袖也不是笨的,若覺得該協議對他們不利,他們會簽嗎?”
不過,哈里士坦承,沙巴州如今應爭取更高的石油稅,而這必須由沙巴及砂拉越的國會議員在國會爭取,若有關要求合理,肯定獲得其他國陣國會議員的支持。
無論如何,楊德利反駁指若按照哈里士所言,那聯邦政府直接接管岸外石油就好了,何必需多此一舉,再與產油州屬的州政府簽署石油協議。
他說,他一而再地問哈里士究竟是在哪裡和在怎樣的情況下簽署石油合約,但後者一直不回答。
“我實在想不透在吉隆坡簽署石油合約和州立法議會究竟為何可以在同一天進行?當時是1976年,民航班機並沒有像今天那樣頻繁。同時,哈里士也沒有回答出席者的一些提問,如為何那麼急著簽約。”
另外,沙巴立新黨主席兼冰古州議員拿督傑菲里吉丁岸也針對石油稅課題詢問哈里士,若沙巴州當年沒有簽署該石油協議,今日是否依然保有岸外的石油。
哈里士僅回應石油發展法令已在國會通過,若沙巴州拒絕簽署,岸外石油依舊屬於聯邦政府所有,而沙巴甚至連五巴仙石油稅都沒有。
2013/10/13亞洲時報(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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