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督杨德利敦促政府,必须反击菲律宾索讨沙巴之举。 |
他说,当局漠视菲律宾的宣言,亦没有抨击他们对沙巴的毫无根据索讨,重新激起古老的理论:当局喜欢维持「索讨沙巴」的课题,借以用「来自菲律宾的威胁」吓唬沙巴人,遂而灌输「沙巴需要联邦政府的保护」的心理。
他称,如果「索讨沙巴」的说法属实,那么马来西亚就是在鲁莽地认为,仅仅因为不作予回应,就能够让一亿菲律宾人,忘掉他们对沙巴的索讨。
他表示,联合国和沙巴政府早应发起一场「反对菲律宾索讨沙巴」,利用适当的官方管道、公民团体、学者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在本地和国际平台大事展开持续的运动。
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说服菲律宾有影响力的领导层,实际上有许多人认为,菲律宾必须放弃他们「索讨沙巴」的思维,因索讨没有任何意义,除了对那些正发着自私白日梦的「苏禄苏丹国人」,以索讨沙巴之举,当作向马来西亚勒索钱财的方法。
由院士安迪西迪(Hj. Amde Sidik)为首,展开3年智囊研究:进步研究所公共政策分析(PIPPA),包括前往汶莱确定在历史上,汶莱苏丹未曾将沙巴(北婆罗洲)交给苏禄苏丹。
坊间流传的故事中提到,汶莱已把北婆罗洲给苏禄,作为苏禄在17世纪协助汶莱消除叛乱的酬劳。
但没有任何历史记录可以证明,汶莱将北婆罗洲批给苏禄。相反,历史记载显示,汶莱当时在中国军队的帮助下,击退企图经由京那巴登岸进入北婆罗洲的苏禄。
汶莱拒绝把北婆罗洲交给苏禄,因苏禄部队没有参加汶莱内战。历史记载说,苏禄部队当时驻扎在一个岛上。战争结束,汶莱苏丹已取得胜利后,他们才来到汶莱。试图占领北婆罗洲的苏禄部队被汶莱赶走。
因此,所谓的苏禄对沙巴的要求,完全源自于1878年1月22日多此一举的「Overbeck-Sulu」赠献(协议)。
但是,1877年12月29日的一项更优越的赠献表明,汶莱早些时候已把北婆罗洲割让给名为奥弗贝克的男爵。由于奥贝克不想承担风险,他后来又与苏禄签署另一项协议,用以避免将来涉及索讨的问题。
历史显示,汶莱持续管理沙巴事务,如:批准租约和征收税款,直到1877年12月29日,汶莱把北婆罗洲分给奥弗贝克为止。相反,苏禄没有在治理沙巴的记录。
随后,沙巴的统治权转先后落入英属北婆罗洲特许公司、日本占领和英国军事管理局(二战后)手中。沙巴后来成为英国殖民地。最后,沙巴于1963年8月31日实现自治,并于9月16日参组马来西亚。1963年得到联合国和国际法的承认。沙巴自治的前一天,联合国接受「联合国调查团的事实调查报告」,并将北婆罗洲(沙巴)和砂拉越人民关于组织马来西亚的愿望,提呈联合国秘书长。
菲律宾于2001年对沙巴进行最后一击,当时菲律宾对西巴丹或利吉丹岛进行干预,并于1998年在世界法院(国际法院)开审,利益双方为印度和马来西亚。结论是,菲律宾的申请被拒绝的原因有两个:「没有法律性质的利益」,以及「菲律宾提交予国际法院的所有其他文件都没有关于『法律上的利益』」。
此案的一名法官指出,「史前土地拥有权……非自治区人民通过自决主张要独立和争取的权益,是不能通过法律夺取」。法官进一步表示:「北婆罗洲人民已明确行使自主权,无视于菲律宾索讨史前土地拥有权是否有效。现代国际法不承认任何在按照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法,而根据史前土地拥有权之后,自决的独立国。」
对抗菲律宾索讨沙巴征战,应要关注的事实是:苏禄在17世纪从来没有向汶莱接管沙巴、1877年汶莱—奥尔贝克的授权,优先于1878年的奥弗贝克—苏禄的授权,所以后者是多余的。
无论如何,受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法,以及2011年国际法院驳回菲律宾干涉西巴丹或利吉丹案的判决,都毫不含糊地排除任何菲律宾或苏禄索讨沙巴的筹码。
必须重申的是,菲律宾的领土是在西班牙和美国战争之后,由两国间签署的「巴黎1898年条约」中规划出来。很明显地,北婆罗洲并没有在这项条约之中,被列入菲律宾领土。
拿督杨德利强调,马来西亚人不应该向菲律宾和其他私人索讨者,给予一丝虚假希望,向索讨人作出数亿美元的赔偿。我们应该拒绝把索讨沙巴的要求提呈国际法院。因为这完全不受法律承认。沙巴州需要做的是:反对菲律宾或苏禄持续大肆索讨沙巴的举措。
01/02/2018 诗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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